109.01.30 重要公告

1.依據GCP,試驗發起及管理者為「試驗委託者」。原則上,學會、民間團體或其它機構之總主持人發起學術研究案件,需進行①簽署二方契約;或②總主持人代表簽署承諾書。(二擇一)
2.契約書、承諾書(二擇一)及「利益衝突聲明書(總主持人及本醫院主持人)」範本,請至臨床試驗中心網站下載(合約送審系統 >> 合約送審流程及表單下載 >> 機構合作二方合約書/承諾書),抑或電洽中心管理員。該文件內容可修改,填妥後,請上傳至臨床試驗中心「契約電子審查系統」,並請依規定編列繳交審查費5000元。
3.試驗委託者(或總主持人)若無經費支付前項費用,請另自擬一份書面聲明,述明理由,一併上傳至臨床試驗中心「契約電子審查系統」。(備註:①試驗委託者及總主持人應編列足額研究經費,避免計畫執行中,發生非預期中止或終止,損及研究對象權益及奉獻公益的善心。②請參閱本醫院「多機構或多中心研究」送審通則。)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多機構或多中心研究」送審通則,請參考: (A)     多機構或多中心研究之總主持人(Investigator Chair)為試驗發起與管理者,依據GCP精神,應同時負擔試驗委託者職責,需據實揭露利益衝突相關事宜。總主持人責任重大,應先尋找足夠資源,規劃撰寫可行、完善、符合科學的計畫書;釐清參與研究者對研發成果、損害賠償等所涉及權利、責任、義務之分擔;研究進行中,尚須規劃與執行監測、稽核,以確保研究科學品質;其本身還要具備協調整合資源、彙整分析資料與撰寫研發成果的能力,並履行保護受試者權益、確保研究過程順利。此外,總主持人所屬機構稱為領導機構(Lead Site, Coordinating site, or coordinating center),亦須負責指揮、整合、調度、調節等連帶責任;尚須避免執行中,發生非預期中止或終止,損及研究對象權益及奉獻公益的善心。 (B)多機構或多中心研究,應請總主持人提供統一版本計畫書送審;而受試者或研究對象同意書(ICF),建議依據本委員會網站提供之範本撰寫或進行修改後,一併送審。ICF應適當揭露計畫全貌,包括:多中心計畫之發起管理者(總主持人及其機構)、受邀機構、全部預計收多少研究對象、本院預計收多少研究對象等項目。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