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

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第14條明定「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等五類病人,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另授權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情形亦得適用。

衛福部公告病主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之適用對象,目前共有12類疾病:
1.多發性系統萎縮症
2.囊狀纖維化症
3.亨丁頓氏舞蹈症
4.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
5.脊髓性肌肉萎縮症
6.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
7.裘馨氏肌肉失養症
8.肢帶型肌失養症
9.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
10.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11.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
12.先天性多發性關節攣縮症
並且明定上述疾病其符合之臨床條件、確診之專科醫師(附件1),未來前開病人如事先簽署預定醫療決定,當符合臨床啟動時機時,則可依其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來源:衛生福利部 https://www.mohw.gov.tw/cp-16-50877-1.html(2020年1月6日)

◎附件1: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2021年4月13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