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起,新增八類非癌症重症末期病患也能接受安寧療護服務,並正式納入健保給付。
收案條件:
(一)病患或家屬同意接受安寧療護,並簽署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或同意書(必要條件)。
(二)癌症末期病患:
(三)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
(四)主要診斷為下列疾病,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相關入住條件詳健康保險局支付標準附表):
1.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其他大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