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癌症安寧療護

2009年9月1日起,新增八類非癌症重症末期病患也能接受安寧療護服務,並正式納入健保給付。2021年6月1日起新增MDS、「末期衰弱老人」等收案條件。

收案條件:

(一)病患、家屬同意接受安寧療護,並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必要條件)。
(二)癌症末期病患、非癌症病患:
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或主要診斷為下列疾病,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相關入住條件詳健康保險局支付標準附表):
1.失智症
2.其他大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9.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DS)
10.末期衰弱老人

健保支付標準表附表(節錄)

備註:健保支付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