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緩和醫學科 陳宜慶醫師
隨著社會的變遷,大家對於善終議題的接受度越來越高,也更能開放的去討論死亡相關的話題。我們也都期待,若是有某一天需要跟這個世界道別的時候,希望那是自然與輕鬆,沒有痛苦與遺憾的。所以我們有了安寧療護,協助末期病人減輕身心靈的痛苦,不延長也不催促,尊重生命與疾病的自然歷程,讓生死都相安。
近年來,斷食善終的概念不斷的在各大媒體上散播,討論也不斷發酵,越來越多人聽過斷食善終,也常常把他連結到安寧療護,許多人紛紛來諮詢緩和醫學科,是不是可以幫家人進行斷食善終?要怎麼做?但斷食善終真的就可以得到善終嗎?在倫理上或法律上是真的可行嗎?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這兩部與善終息息相關的法律。在25年前,我國第一部善終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誕生,讓末期病人有權拒絕無效的醫療。也讓安寧療護的建立有了法律依據,提供末期病人身心靈的全人醫療照顧。
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是強調保護病人「自主決定」的權利,若在符合五種臨床情境的前提下,病人可表示對於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想法,不但能夠拒絕施行,若已經執行中的醫療處置也可以撤除或停止。當然,若我們的想法是希望可以救治到醫療的極限,也同樣能受到法律的保障。更重要的是,病人自主權利法能保護每個人的善終意願不被其他家人親戚朋友所干擾,即使已無法親自表達意見,仍然可以讓家人與醫療人員了解自己的意願,進而確保最後的一段路能夠符合我們的期待。
斷食善終的概念源頭雖然是病人自主的想法展現,但坊間斷食善終的對象卻往往是無法表達意願的穩定病人,以斷食為手段加速病人的死亡。這樣的做法,已非安寧療護中因疾病而導致的自然死亡,其過程與方式,不僅與善終的定義相差甚遠,也非法律所能接受。刑法中若得到他人的囑託協助他人自殺,會牽涉到第275條的加工自殺罪,更何況是針對無法表達的病人,在無法取得同意的情境之下蓄意致人於死,則會落入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的範疇了。
隨著超高齡社會的來臨,我們不可避免的需要面對更多的失能,而這些失能的病人,不僅造成家庭的壓力,也可能成為社會的負擔。我們可能有聽過一種說法,希望可以藉由安樂死或是類似的方式,解決長期照護的問題。但綜觀國外安樂死的辦法,大多需要有本人的明確同意,才符合其條件,對於無法表達的病人來說是無法完成這個程序的。更何況將死亡當作問題的解方,可能會讓我們難以正視長照、罕見疾病或弱勢族群,更幽微的表達了一個十分極端的想法「對社會沒有貢獻的人就應該死亡」,而這樣的想法在上個世紀造成了對於猶太人的大屠殺,並非一個健康的社會應該有的想法。
從社會面來說,長期照護的問題,解法應該是運用健康促進的概念,減少不健康的餘命,建立長照系統給予照顧者足夠的支持,推廣安寧概念減少無效醫療。而從個人的受苦面來談,我們可以利用預立醫療決定的方式,提早安排自己的最後一段路;或協助已經無法表達的長照病人簽署不急救同意書,在疾病末期來臨時避免無效醫療延長痛苦。
情感上,我們多麼希望家人可以早點脫離苦海,希望有人可以給出一個簡單的答案來解決這些痛苦。但斷食不見得可以善終,而善終也不必然需要藉由斷食來達成。在法律與倫理上,我們可能要有更多的思考,也應該尊重生命的自然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