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本機構(外院校)之總主持人(Sponsor-Investigator)發起之多中心合作收案研究計畫(IIT: Investigator Initiated Trial),有或無產品介入,均應依IRB收費基準,編列足額審查費。
2.提醒主持人,依據人體研究法第12條,研究計畫應依審查會審查通過之同意方式及內容,取得前項研究對象之同意;否則,恐面臨主管機關罰則。
3.請主持人務必使用IRB核准版本之同意書(ICF)進行知情同意程序。
4.主持人若違反,視同執行偏差,IRB將提會討論,相關處分包括上課、停權、註銷許可函等,並呈報所屬機構,視情節呈報主管機關(教育部或衛福部)。
5.主持人及研究人員須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