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資格
- 具專門技術及經驗以對研究活動提供充分之審查。
- 具考量種族、性別及文化背景的能力。
- 對社區及病患族群之關切具敏感度且熱心於受試者保護。
- 具相關法規、法律及專業行為與執行標準之知識。
委員遴選及任用須知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院長選任。
- 委員遴選是透過公開方式,招募志願者及各方推薦熱心賢達人士,經評估符合SOP及法規資格要求後,由主任委員將候選名單陳請院長聘任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 委員任用是參考個人能力、意願、興趣、研究倫理知識、專業背景、對受試者保護工作所能付出時間和心力及參與委員會的運作。
- 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 委員每次改聘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聘期中如委員異動或新聘委員,本委員會應適時辦理聘任作業,增聘委員之任期自發聘日起至該任期結束為止。
- 遇有委員缺額,主任委員得重新遴選委員,呈報院方聘任及主管機關核備。
- 委員任期開始前,委員需簽署保密同意書及利益迴避同意書。
- 新聘任委員得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委員會會議運作一個月,並閱讀秘書處提供之相關資料。
- 審查計畫時,委員們必須以書面的方式揭發有關的利益衝突,包括財務、專業或其他方面。
- 當委員有利益衝突時,由委員會根據法規、準則及保密與利益衝突原則處理(212250-000-P-005)決定委員是否可參與說明意見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