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假別:
類別 | 日數 | 核發薪資 | 備註 | |
事假 |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不支薪 | 1日扣考績0.5分。 | |
家庭照顧假 | 全年以7日為限 | 不支薪 | a.不扣考績。b.併入事假計算。c.需附證明文件。 | |
生理假 | 1日 | 半薪 | a.不扣考績。b.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
婚假 | 8日 | 薪津照給 | a.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b.附結婚證明書或喜帖。 | |
產假 | 連續假8星期(含星六、日及公定假日) | 服務滿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薪津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 a.預產前10天可開始申請。b.需1次請畢。c.需附出生證明文件。 | |
陪產假 | 5日 | 薪津照給 | 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 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 日給假。需附出生證明文件。 | |
公傷病假 | 休養所需時間,但不得超過2年 | 薪津照給 | 應於銷假後3日內提出治療醫院之證明(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釋:「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提出合法醫療機構證明」。) | |
病假 | 未住院者 |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 1年內未超過30日部份薪資折半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院方補足之。 | a.1日扣考績0.25分。b.2日含以上需檢附證明文件。c.病假及偶發事件,不及事先請假時,應委託家屬或同事代為辦理,否則一律以曠職論。 |
住院者 | 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 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
★ 普通傷病假超過上述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公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 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此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內,如留職停薪屆滿1年仍未痊癒者,院方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符合勞基法第53、54條規定,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 |
類別 | 日數 | 核發薪資 | 備註 | |
流產假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 | 連續假4星期 (含星期六、日及公定假日) | 服務滿6個月以上者,停 止工作期間薪津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 需附證明文件。 |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 | 連續假1星期 (含星期六、日及公定假日) | |||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 | 連續假5日 (含星期六、日及公定假日) | |||
喪假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 8日 | 薪資照給 | a.須百日內請畢,可分次請假。b.需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書。 |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 6日 | |||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配偶外祖父母喪亡者、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喪亡者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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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凡國定假日值班補休或院方公告可補休之日期,可於發生日之隔日起之3個月內擇日補休,超過日期未補休者視同放棄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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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休及補休由單位排班主管辦理外,其餘假別必須填寫請假單,由單位主管核淮後,一律送交人資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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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假別每次請假最小單位為半日。
★特休、補休必須事前申請,當日不得申請,例如:今日突然有事必須請假,不得以公休或補休請假,必須以事假或病假辦理。
★請假手續: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檢附證明文件,經單位主管核准後轉送人力資源室;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