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規定說明

各類假別:

類別 日數 核發薪資 備註
事假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不支薪 1日扣考績0.5分。
家庭照顧假 全年以7日為限 不支薪 a.不扣考績。b.併入事假計算。c.需附證明文件。
生理假 1日 半薪 a.不扣考績。b.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婚假 8日 薪津照給 a.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b.附結婚證明書或喜帖。
產假 連續假8星期(含例休假及國定假日) 服務滿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薪津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a.預產前4週可開始申請。b.需1次請畢。c.需附出生證明文件。
產檢假 妊娠期間合計 7 天 薪津照給 需附產檢證明
陪產檢及陪產假 7日 薪津照給 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 日期間內,擇其中之5 日給假。需附出生證明文件。
公傷病假 休養所需時間,但不得超過2年 薪津照給 應於銷假後3日內提出治療醫院之證明(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釋:「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提出合法醫療機構證明」。)
病假 未住院者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病假一年內未超過 30 天,工資折半發給,超過 30 天之病假不支薪。 a.1日扣考績0.25分。b.2日含以上需檢附證明文件。c.病假及偶發事件,不及事先請假時,應委託家屬或同事代為辦理,否則一律以曠職論。
住院者 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  普通傷病假超過上述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公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 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此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內,如留職停薪屆滿1年仍未痊癒者,院方得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符合勞基法第53、54條規定,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
類別 日數 核發薪資 備註
流產假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 連續假4星期 (含例休假及國定假日) 服務滿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薪津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需附證明文件。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 連續假1星期 (含例休假及國定假日)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 連續假5日 (含例休假及國定假日)
喪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 8日 薪資照給 a.須百日內請畢,可分次請假。b.需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書。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養祖父母喪亡者 6日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配偶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喪亡者 3日
  • 特休假及補休最小請假單位為0.5小時。
  • 特休、補休必須事前申請,當日不得申請。如遇緊急情形無法親自請假,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 員工辦理請假時應至”請假作業系統”登錄,並依職務代理人管理辦法覓妥代理人後,呈單位主管核准。
  • 補休:加班(含工作日延長工時、國定假日出勤H、休息日出勤F),選擇補休者,其補休期限與特休截止日一致;公假及政府公告停班之天災日出勤,補休期限為6個月內擇日休畢。以上補休時數超過期限未休畢者結算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