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給付

一、請領資格
1.失能年金: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6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2.失能一次金:
 (1)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申請書下載:失能給付申請書.pdf  (111.05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