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期間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收入;或僅取得部分薪資或收入者始得請領。門診治療、在家休養期間,或已取得原有薪資者,均不在給付範圍。
二、給付標準及期限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三、請領手續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得以就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之證明文件正本代替)
四、注意事項
1.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101年12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79771號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01年12月21日起生效施行。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26日勞保2字第1010140557號函示略以:
(1) 上開條文修正生效後發生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2)101年12月21日條文修正生效時,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尚未逾2年者,為保障請領人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依修正後之規定,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本項給付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一次請領,但務請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提出申請。
五、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申請書下載:傷病給付申請書.pdf  (111.05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