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二)、子女滿3歲前。 (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
二、給付標準及期間 |
(一)、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110年7月1日起政府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申請) (二)、給付期間: (1)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按月於期初發給。但請領期間子女滿3歲者,計至子女滿3歲之前1日止;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1日止;中途離職者,計至離職當日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所謂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係針對最後一期之津貼,非以曆月為單位切割。茲舉2例如下。 A.育嬰留職停薪起日為每月1日者:A君自1月1日至4月10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1) 第1期:1月1日至1月31日。 (2) 第2期:2月1日至2月28日(如當年度為閏年則為29日) 。 (3) 第3期:3月1日至3月31日。 (4) 第4期:4月1日至4月10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4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4月30日止,合計共領取4個月。 B.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非屬每月1日者:B君自7月29日至10月19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經本局審核符合請領條件,其領取津貼如下。 (1) 第1期:7月29日至8月28日。 (2) 第2期:8月29日至9月28日。 (3) 第3期:9月29日至10月19日,因未滿1個月,仍會以1個月計算發給,故第3期津貼實際係領取至10月28日止,合計共領取3個月。 (三)、注意事項: (1)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發給1人為限,故先申請較年長子女較有利。 (2)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惟請領津貼期間之起日在111年1月18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除父母於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如係撫育1名未滿3歲之子女者,仍應分別請領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3)被保險人如「提前復職」或與投保單位「終止僱傭關係離職退保」,應通知本局停發。 (4)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三、請領手續 |
書面申請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給付收據及繼續投保申請書。 (二)育嬰留職停薪證明(應載明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期間;如申請書所附證明業經投保單位蓋章,即不需另行檢附)。 (三)被保險人(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被保險人之子女如未在國內設籍,除應檢附被保險人及其子女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外,所附之證明文件如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以6個月內為限,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但為英文者,除保險人認有需要外,得予免附):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外交部有權視須複驗之文件性質及其辦理方式決定受理與否,如有疑義請逕向該部領事事務局洽詢,電話:02-23432888)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四)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與收養未滿3歲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另應檢具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收養人及出養人簽訂之試養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向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之證明文件,並輔以與被收養人同住一地址之證明(如戶口名簿)。 親屬間收養或繼親收養,得檢附法院命令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
四、給付之核發 |
勞保局收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件後,按月於每期期初之日起開始審核(第1期於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開始審核;惟如送件時間已逾育嬰留職停薪起日,則於收件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
勞保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網址:https://www.bli.gov.tw/001500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