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協議書說明

u 所有正式受僱於本院之新進員工(不含約聘員工)需於到職時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書」(約聘員工另簽『臨時定期勞動契約書』)。

 

u 自受僱之日起一律試用3個月,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不合格者,即終止勞動契約,本契約並自停止試用日起失其效力,工資發至終止勞動契約日為止,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