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規定說明

u全院員工每日出勤均需按「出勤管理辦法」及「出勤管理細則」(請參閱人資法規)規定時間確實親自刷卡,作為薪津核付之依據。每月應上班時數,依本院公告之「年度行事曆」為準。

 

u出勤管理
(1) 員工出勤時間以刷卡、排班、簽到紀錄為基準,單位主管應
於每月月初出勤紀錄大轉檔後,查看電腦系統出勤異常報表;若有問題請列出報表註明原由,經主管蓋章,於每月4日前送交人力資源室更正,以免影響年度考核升等。
(2) 非經請假或辦妥公差手續,應於規定上班時間到院、下班時間後離院,否則視情節以遲到、早退、曠職論。
(3) 上班時間開始之後就算遲到,未達下班時間提早離開工作處所者為早退。
(4) 未經請假手續、假滿未經續假而擅不出勤,或在工作時間內未經主管准許擅離工作場所外出者,均以曠職論。曠職者不給薪資。
(5) 遲到或早退者,1次扣考績0.5分;曠職者,1次扣考績1分。
(6) 忘記刷卡者,每月不得超過3次,超過之未刷卡次數,以每次扣考績0.25分。
(7) 託人、替人代刷卡者或虛報忘記刷卡者,經查屬實,雙方各記乙次大過處分或以以免職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