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手續說明

n 離職預告期:

Ø  員工中途自行辭職者,仍須依規定之期間預告本院。員工自行辭職,或勞動契約屆滿離職者,不得請求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但仍須辦妥離職手續,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1)在本院繼續服務3個月內,於10日前預告之。
 (2)在本院繼續服務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
 (3)在本院繼續服務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之
 (4)在本院繼續服務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離職預告時間以「辭呈送至人力資源室登錄時間」為主,且若需修改辭呈之離職日期,須經本人及單位主管親自至人力資源室修訂;員工離職如未按規定預告,或未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致使本院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n 離職手續

   (1)申請人填寫「辭呈」向單位主管提出申請。
(2)主管核准之辭呈,親自送交人資室。
(3)由人資室發予「離職移交程序單」,完成業務及財產移交手續,送回人資室查核。
(4)離職當日將識別證、職章繳回人資室,並取回執業執照正本、離職證明、勞健保轉出單。
(5)完成手續。
 

n 離職後可能仍有值班費或其他費用未領取,請不要立即結清薪資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