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檢驗,是否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

是。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故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篩檢時,應需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抽血檢驗。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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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但隱瞞他人且與其進行危險性行為,是否違法?

是。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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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可否於新進或一般員工之體檢項目中,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及11條規定,勞工應接受之健康檢查項目,未包含愛滋病毒檢查。如雇主或醫事機構欲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並由醫事人員提供篩檢前後諮詢,且醫療機構只能將檢查結果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或人員,另,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報告,以保障民眾權益及隱私。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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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愛滋的初期感染症狀?

假如愛滋病用症狀就可以作為判斷依據,怎麼會有人一直等到發病,才知道自己感染愛滋? 用症狀作為判斷是否感染愛滋的依據,不僅折磨自己,身邊的人也可能因為你行為怪異而受到影響 。假如你以現在的情況作為判斷是否感染愛滋病毒的依據, 那麼將來,假如你身邊的人發生同樣的狀況,你會開始懷疑別人是不是也感染了愛滋病毒,那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困擾與折磨。 愛滋主要感染途徑如下: 1. 和感染HIV的人發生無套陰道交或無套肛交行為。 2. 靜脈注射毒癮者和他人共用針具、針頭、稀釋液。 3. 輸血。 4. 母子垂直感染(母親是HIV感染者)。 如果你確實發生上述危險行為,也早就過了三個月空窗期的限制,與其在這裡杞人憂天,不如早點接受愛滋病毒檢驗,讓自己放心。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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