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但隱瞞他人且與其進行危險性行為,是否違法?

是。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