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故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篩檢時,應需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抽血檢驗。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檢驗,是否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
- 知道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但隱瞞他人且與其進行危險性行為,是否違法?
- 醫療院所辦理愛滋病毒檢查時,可否將檢查結果告知雇主及學校?
是。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故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篩檢時,應需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抽血檢驗。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