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
醫療院所於辦理各類健康檢查時,如包括愛滋病毒檢驗,其檢查結果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不得任意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及人員,以保障民眾就學、就醫、就業權益及個人隱私,而對於陽性個案,亦應依法進行通報。違反者,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醫療院所辦理愛滋病毒檢查時,可否將檢查結果告知雇主及學校?
- 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檢驗,是否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
- 如果醫事人員不慎被針扎傷,可否直接抽取當事人的血液,進行愛滋病毒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