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及11條規定,勞工應接受之健康檢查項目,未包含愛滋病毒檢查。如雇主或醫事機構欲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並由醫事人員提供篩檢前後諮詢,且醫療機構只能將檢查結果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或人員,另,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報告,以保障民眾權益及隱私。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公司負責人可否於新進或一般員工之體檢項目中,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
- 什麼情況下,醫事人員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進行愛滋病毒檢驗?
- 知道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但隱瞞他人且與其進行危險性行為,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