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因性過敏性肺泡炎及其併發症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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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外因性過敏性肺泡炎及其併發症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職業上有暴露於發黴乾草、動物毛屑及排泄物、化學藥品及其他可能致病的吸入性顆粒的暴露史。
2.臨床症狀、理學檢查、實驗室檢查、肺功能檢查、胸部X光檢查HRCT、以及吸入激發試驗皆符合過敏性肺炎。
3.其因果關係符合時序性。
4.合理排除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1.患者血清有相對應的抗體(沉澱素)存在。
2.支氣管肺泡灌洗術及肺組織生體切片作輔助診斷。
3.離開疑似過敏原後症狀即減輕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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