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結核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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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肺結核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職業上有暴露於開放性肺結核病患、結核菌實驗室、受感染的露長類或家畜的暴露史。
2.臨床症狀、理學檢查、酸性快速染色、分枝桿菌培養符合結核菌感染。
3.因果關係符合時序性及感染的潛伏期。

 輔助基準
1.單位其他人也有感染或發病。
2.患者胸部X光見到上肺葉浸潤及開洞台單獨孤立的肺結節或擴散性的肺泡泀潤。
3.PPD皮膚試驗呈陽性或由陰轉陽可作為輔助診斷
4.PCR對於含菌量少的檢體做測定,有助於建立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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