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未分類

17. 二氧化硫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有職業暴露史。確定的證據包括所從事的行業是否相關,是否有使用二氧化硫,或製程中是否會產生二氧化硫及其反應衍生產物,以及作業環境的監測記錄等。
2.疾病症狀之發生與職業的暴露符合時序性的原則。
即疾病症狀的發生職業的暴露之後,如為急性暴露,疾病症狀應在職業暴露時或數小時內即會發生,視暴露的劑量大小而定。
3.臨床上的醫學診斷證據與二氧化硫所造成的疾病症狀相符。
4.合理的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其他可能造成類似的症狀還包括有如氨氣或氯氣等刺激性氣體的暴露,另外由於二氧化硫也是一般環境空氣污染的主要成分,因此非職業性暴露所造成的影響,也應注意加以排除。

 輔助基準
1.在病例發生的工作場所已有其他相同或類似的傷害或疾病被報告。
2.工作場所的監測或採樣資料顯示有二氧化硫或其反應衍生產物濃度過高的情形,或是有外洩的災害報告。
3.病人離開工作場所後症狀改善。但是肺水腫等肺部的症狀可能於數小時之後才出現。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