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氮、三氧化氮及二氯化碳(光氣)中毒及其續發症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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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二氧化氮、三氧化氮及二氯化碳(光氣)中毒及其續發症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有職業暴露史。確定的證據包括所從事的行業是否相關,以及作業環境的監測記錄等。
2.疾病症狀之發生與職業的暴露符合時序性的原則。
3.臨床上的醫學診斷證據與二氧化氮及三氧化氮等氮氧化物或二氯化碳所造成的疾病症狀相符。
4.合理的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其他可能造成類似的症狀包括有氨氣或氯氣等刺淚性氣體的暴露等,應注意加以排除。

 輔助基準
1.在病例發生的工作場所已有其他相同或類似的傷害或疾病被報告。
2.工作場所的監測或採樣資料顯示有二氧化氮及三氧化氮等氮氧化物或光氣濃度過高的情形,或是有外洩的災害報告。
3.病人離開工作場所後症狀改善。
需注意的是,勞工在離開氮氧化物或光氣的環境後,呼吸道的症狀可以暫時改善,但肺水腫等肺部的症狀可能於數小時之後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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