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氣喘

未分類

1. 職業性氣喘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必須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氣喘或明顯惡化。
(二)醫學診斷上肺助能或相關試驗,證實有可逆性呼吸道阻塞
(三)有職業性作業環境暴露史,暴露於特定致敏原或其他可引起職業性氣喘之物質,其證據可由
➤ 工作場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 其它資料證實工作場所之暴露。
(四)合理地排除其他常見阻塞性之肺部疾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及非工作環境所引起之氣喘等。

 輔助基準
(一)工作中之特定致敏原與氣喘發生之關係,可以由特定的氣管誘發試驗證實暴露與發病之關係;或最高流量測定器追蹤試驗,清楚證實其氣喘發作與工作暴露之時間相關性;或病人在工作當天之工作後比工作前有明顯之肺功能惡化(如FEV1,比原來的下降10%以上)。
(二)離開工作場所一段時間之後,肺功能有明顯之進步,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之可能性。
(三)若由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可能性。
(四)若由皮膚致敏測驗或證實病人對某特定工作環境中致敏原有敏感性則支持職業性氣喘之診斷。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