砷中毒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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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砷中毒認定基準

無機砷之急慢性中毒,下列四個條件均符合者:
(一)有職業性砷化合物之暴露史。
(二)至少出現下列急慢性砷中毒症狀之一,包括呼吸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造血系統、心臟血管系統及皮膚與腎臟之急慢性病變。
(三)生物監測有砷負荷異常增加之證據,且在48小時內未食海產類等富含砷的食物,例如尿砷排泄超過每天100微克,或動員試驗呈陽性。
(四)合理的排除其它可能造成上述之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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