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皮膚疾病診斷準則

未分類
1職業性皮膚病
2砷中毒
3巴拉刈製造作業之職業性皮膚病
4煤焦油中毒
5職業性皮膚或黏膜疾病職業病

職業性皮膚病認定基準

✔ 主要基準
(一)皮膚病變是工作之後,才發生或惡化。
(二)皮膚病變的位置與工作環境之暴露有關。
(三)工作上接觸物質是皮膚過敏性物質或刺激性物質,或其他會致職業皮膚病之物質。
(四)若疑為過敏性接觸皮膚炎,則需貼膚試驗以確認可疑的過敏性致因物質。

✔ 輔助基準
(一)追蹤觀察休假或調換工作時病況有所改善。
(二)其它常見皮膚病已被合理的排除。

砷中毒認定基準

無機砷之急慢性中毒,下列四個條件均符合者:
(一)有職業性砷化合物之暴露史。
(二)至少出現下列急慢性砷中毒症狀之一,包括呼吸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造血系統、心臟血管系統及皮膚與腎臟之急慢性病變。
(三)生物監測有砷負荷異常增加之證據,且在48小時內未食海產類等富含砷的食物,例如尿砷排泄超過每天100微克,或動員試驗呈陽性。
(四)合理的排除其它可能造成上述之病因。

巴拉刈製造作業之職業性皮膚病認定基準

✔ 主要基準
(一)皮膚病變是擔任該作業之後才發生。
(二)確定的臨床診斷,符合巴拉刈製造中毒皮膚病臨床表徵;在日曬部位的泛發性色素斑、角化及皮膚癌。
(三)排除由大量日曬所致日曬部位之皮疹及其他皮膚病。

✔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有其他同仁具有類似症狀。
(二)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三)在作業現場有環境測定資料發現雙(口比)啶或其異構物之存在。

煤焦油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 主要基準
(一)有接觸性皮膚炎、感光性接觸皮膚炎、皮膚色素異常、油性痤瘡、局部毛細血管擴張或皮膚潰爛等皮膚病灶,或罹患肺癌、皮膚癌或其它癌症,需具備客觀理學檢查及實驗室數據。
(二)具煤焦油(焦油類物質)或蒸發物之暴露史及時序性、環境偵測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此類物質暴露。
(三)合理排除其他上述疾病常見之原因。

✔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疾病。
(二)作業環境空氣採樣測定之煤焦油蒸發物之濃度可能引起此類疾病。

職業性皮膚或黏膜疾病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 主要基準
1.皮膚或黏膜病變的位置與勞工之暴露部位有關,臨床上的表現包括皮膚炎、痤瘡、色素異常、腫瘤及黏膜紅腫或潰瘍。
2.工作上接觸物質是己知的過敏性物質或刺刺激性物質,或其他會致職業皮膚病之物質,這些暴露可由工作史,工作場所的物質安全資料表,或經由工廠訪視證明。
3.皮膚或黏膜病變是工作之後才發生或惡化;且合理排除其他可能致病因素。
4.若疑為過敏性接觸皮膚或黏膜炎,則需貼膚試驗以確認可疑的過敏性物質。

✔ 輔助基準
1.勞工在休假或調換工作後病況有所改善。
2.同一工作場所有多人發生類似症狀,但過敏性皮膚炎可能僅有一人發生。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