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中毒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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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氨中毒之認定基準

(一)急性傷害
1.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意外事件的描述,所牽涉到的物質,必要時(如可能)進行外洩物質的定性或定量的測定。
2.符合疾病發生在暴露之後的時序性。
3.確定的臨床診斷,並符合氨中毒的表徵。
● 眼睛:角膜刺激、急性青光眼、眼球深層組織傷害
● 皮膚刺激、皮膚灼傷
● 喉炎
● 氣管炎/支氣管炎、合併或不合併阻塞
● 小支氣管炎
● 支氣管肺炎
● 急性肺水腫
4.排除其他疾病:如無法排除,氨至少為一有意義的共同致病因子。
(二)慢性後遺症
1.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之前意外事件的描述,所牽涉到的物質;2. 事件當時對外洩物質的測定紀錄等。
3. 符合疾病發生在暴露之後的時序性,最長潛伏期不超過九年。
4. 在急性傷害和慢性後遺症之間,目標器官(如呼吸道,眼睛,皮膚)必須未完全復原,也就是仍存在所謂橋樑症狀(bridging symptoms and signs)。
5. 確定的臨床診斷,並符合氨中毒後慢性後遺症的表徵。
● 支氣管的擴張
● 支氣管的痙攣和氣喘
● 慢性阻塞性肺病
● Bronchiolitis obliterans
● 慢性間質性肺病和限制性換氣障礙
5. 排除其他疾病:如無法排除,氨至少為一有意義的共同致病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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