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型肝炎全口服小分子藥物給付條件

10.7.5.Daclatasvir(如Daklinza)及asunaprevir(如Sunvepra)(106/1/24、106/5/15):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Daclatasvir與asunaprevir合併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b型成人病患,且需符合下列條件:(106/5/15)
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m/sec。
Ⅱ.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3.使用前應檢測血液病毒非結構性蛋白5A處(NS5A)不具抗藥性病毒株者方可使用。
4.每人給付療程24週,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服藥後需定期監測病毒量,使用4週後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者,應停止治療,給付不超過6週。
5.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6.Ombitasvir/paritaprevir/ ritonavir(如Viekirax)及dasabuvir (如Exviera) (106/1/24、106/5/15):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Ombitasvir/paritaprevir/ ritonavir與dasabuvir合併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成人病患,且需符合下列條件:(106/5/15)
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m/sec。
Ⅱ.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服藥後需定期監測病毒量,使用4週後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者,應停止治療,給付不超過6週。
(1)基因型1a型且無肝硬化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2)基因型1a型且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24週。
(3)基因型1b型且無肝硬化者或具代償性肝硬化(Child-Pugh score A)者,給付12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
10.7.7.Elbasvir/grazoprevir(如Zepatier)(106/8/1):
1.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計畫」之成人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2.限使用於Anti-HCV陽性超過六個月、HCV RNA為陽性、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病毒基因型第1型或第4型成人病患,且需符合下列條件:
經由肝組織切片或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超音波診斷為肝硬化併脾腫大。
註:以肝臟纖維化掃描或Fibrosis-4 (FIB-4)證實等同METAVIR system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3之定義為:
Ⅰ.肝臟纖維化掃描transient elastography (Fibroscan)≧9.5Kpa或Acoustic Radiation Force Impulse elastography (ARFI)≧1.81m/sec。
Ⅱ.Fibrosis-4 (FIB-4)≧3.25,計算公式為[Age(years) × AST(U/L)] / [Platelet count(109/L) × √ALT(U/L)]。
3.給付療程如下,醫師每次開藥以4週為限。服藥後需定期監測病毒量,使用4週後病毒量未能下降超過二個對數值(即下降未達100倍)者,應停止治療,給付不超過6週。
(1)基因型第1a型且治療前未帶有NS5A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protease inhibitor)合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2)基因型第1a型且治療前帶有NS5A抗藥性相關多形性病毒株,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6週。
(3)基因型第1b型: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蛋白酶抑制劑合併治療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2週。
(4)基因型第4型:
Ⅰ.給付12週。
Ⅱ.若為先前使用interferon/ ribavirin合併治療中發生病毒學失敗者,需合併ribavirin治療,給付16週。
4.限未曾申請給付其他同類全口服直接抗病毒藥物(direct-acting anti-viral, DAAs),且不得併用其他DA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