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型肝炎治療給付條件 98.11.1增修 | |
給付條件 | 1.Anti-HCV陽性2.ALT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 上限以上(ALT≧1X)
3.HCV RNA(+)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證實纖維化(≧F1程度)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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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藥物 | 1.peginterferon alpha-2b(如:Peg-Intron )與Ribavirin合併治療2.peginterferon alfa-2a(如:Pegasys )應與Ribavirin合併治療
3.以上二者擇一使用。 |
給付療程 | 1.治療四週即測不到病毒者RVR(+),療程為24週2.治療十二週達病毒下降100倍者EVR(+),療程為48週
3.治療十二週後病毒下降幅度不到2 log者EVR(一),療程<16週 *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給付不超過48週 |
RVR:快速病毒反應=接受治療四週後達到血中無病毒反應EVR:早期病毒反應=接受治療十二週後達到血中無病毒反應(cEVR)或
病毒濃度較治療前大幅下降100倍以上(pEVR) Non EVR=接受治療十二週後病毒濃度與治療前無顯著變化,表示療效不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