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激性氣體引起的呼吸系列傷害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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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刺激性氣體引起的呼吸系列傷害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暴露史,其證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通識資料(MSDS)
2.其它資料證實工作場所有使用某特定刺激性氣體,且有證據證實該患者有暴露於此氣體
(二)暴露之發生與疾病症狀之發生符合時序性的原則,即暴露發生於疾病症狀之前,且急性症狀之發生在暴露發生之後不超過24小時。
(三)醫學診斷上臨床症狀、物理檢查、肺功能檢查、與放射線影像斷等證實與
以下疾病的證據相符:
1. 急性呼吸道疾病如:
● 肺水腫成人呼吸窘迫症候群
● 化學性肺炎
● 急性氣管炎
● 支氣管痙攣
● 咽喉水腫
● 鼻腔黏膜傷害
2. 慢性持續性呼吸道疾病如:
● 反應性呼吸道功能不良症候群
● 支氣管擴張症
● 支氣管炎
● 纖維性細小支氣管閉塞
● 肺氣腫
(四)合理的排除其他肺部之疾病。

 輔助基準
(一)若在同場所的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若由工作場所之檢查資料或空氣採樣顯示過高之特定之刺激性氣體濃度亦為支持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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