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氰酸脂類之職業性氣喘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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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異氰酸脂類之職業性氣喘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氣喘症狀或明顯惡化。
(二)肺功能或相關試驗,證實有可逆性呼吸道阻塞。
(三)氣喘症狀與工作中異氰酸酯類暴露有關。其證據可由
1. 工作場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2. 其他資料證實工作場所之暴露。
(四)合理地排除其他常見阻塞性之肺部疾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及非工作環境所引起之氣喘等。

 輔助基準
(一)工作中之異氰酸酯類與氣喘發生之關係,可以由尖峰呼氣流速計系列追蹤試驗,清楚證實其氣喘發作與工作暴露之時間相關性;或病人在工作當天之工作後比工作前有明顯之肺功能惡化(如FEV1比原來的下降20%以上)。
(二)離開工作場所一段時間之後,肺功能有明顯之進步。
(三)若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可能性。
(四)工作現場空氣採樣測定發現異氰酸酯類濃度超過0.005ppm。(五)利用異氰酸酯類進行氣管誘發試驗,證實暴露與發病之關係。但此試驗可能誘發無防禦性休克(Anaphylactic shock),進行時要十分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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