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過敏性肺炎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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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職業性過敏性肺炎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上有暴露於發黴乾草、動物產品、化學藥品以及其它可能致病的吸入性
顆粒的確史。
(二)臨床症狀、理學檢查,肺功能以及放射線學檢查皆符合間質性肺病變。
(三)合理的排除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一)患者血清中,證明出相對應的抗體(沈澱素)存在。
(二)可利用肺組織生檢切片以及支氣管肺泡灌洗術來作輔助診斷。
(三)若病患再暴露於疑似過敏原後又發生類似症狀,亦有助於建立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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