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神經外科/骨科相關之職業病

未分類
1職業性起因引起的下背痛
2職業性起因腕道症候群
3職業性腰椎間盤突出症
4雷諾氏症候群
5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職業病
6長期以蹲跪姿勢工作引起之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職業病
  職業性起因引起的下背痛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須具有合格醫師確定診斷為下背痛者。
(二)引起下背痛之原因,不能由常見之非職業性因素所能解釋者(如癌症所導致之下背痛)。
(三)須符合下列所述職業性起因之其中一項者。
輔助基準
(一)經由下列具相關專科之醫師診斷者,包括神經科、骨科、復健科、職業醫學科等。
(二)各種進一步之臨床檢查:包括核磁共振影像,電腦斷層掃描,脊髓X光攝影,神經電學檢查,精神評估等均已大致排除非職業性原因。  
職業性起因腕道症候群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於正中神經所支配的手掌區域出現感覺功能異常或疼痛、麻痺之自覺症狀,理學檢查出現Tinel’s sign或Phalen’s Test陽性,且經神經電學檢查確實證明有腕道症候群存在。
(二)能排除各種常見非職業性致病因素或腕部傷害。
(三)發病時間在開始具危害性作業或工作之後才發生。 (四)工作內容具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合理職業性相關暴露證據。  
職業性腰椎間盤突出症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合乎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由病人之工作史和下背痛或神經根痛的發生時間來判斷是否因所從事之工作而發生或加重。症狀發生的時間可以由就醫記錄作為佐證之一。急性椎間盤突出或破裂(rupture)常常是在工作當中發生,且常造成突發性神經學症狀,在時序關係上的判斷較無爭議。從事搬舉重物、長時間坐姿及振動性工作等與椎間盤突出已有明確因果關係之職業者,除非有絕的證據證明是其他原因造成,否則應不排除這些工作的累積性傷害效應之可能。
(二)神經學檢查上有神經根病變的徵象:如肌腱反射消失或肌力減低(90%以上的HIDV有之)。
(三)經放射學檢查如脊髓攝影(myelography),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証實有椎間盤突出的現象。
(四)合理排除其他可能造成神經根病變的原因。
輔助基準
(一)在下背部有疼痛之現象。
(二)勞工於停止工作之暴露且休息後,下背痛或神經根痛可明顯改善。
(三)同一工作環境之其他工作人員亦有類似之下背痛或神經根痛的症狀。  
雷諾氏症候群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工作內容具有使用手持振動性工具的工作,且為常態性使用而非偶然使用該工具。所謂常態性使用係指大致上每天從事振動工作,而每天全部操作時間至少兩小時以上。假使有不從事振動工作的期間,若其期間不滿連續一個月,則視同長期從事該工作處理。
(二)在開始從事該種使用振動工作的工作大約一年或一年以上後才開始有症狀的產生。如果在工作期間有連續一個月以上的時間不從事振動工作,則可減除掉該段時間後,再來計算全部的從事時間。
(三)在手指會出現感覺異常、麻木及刺痛感,有的會合併有皮膚顏色的變化(變白、發紺或發紅),手部的精細動作可以有某種程度的困難。
輔助基準
(一)適當排除各種非職業性致病因素及其他的病變。  
長期壓迫引起的關節滑囊病變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工作內容具有須長時間採跪姿,或須以膝臏骨前緣直接接觸器具或物體,或須反覆操作使用身體其他關節部位。
2.若為急性發作,可經由局部腫痛與抽取滑液成分及超音波來作診斷認定。
3.若為慢性發病,可藉由超音波檢視囊壁厚實的纖維化為病理切片作為診斷認定標準。
4.適當排除各種非職業性致病因素及其他的病變。
輔助基準
1.相同工作內容(姿勢)的職工者,在工作中或之後也產生相同的疾病。
2.不再從事該工作內容,其疾病症狀可舒緩減輕或恢復正常。

長期以蹲跪姿勢工作引起之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和其他職業一樣,認定職業病最重要的是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在工作上有全理的暴露,而且症狀的發生是任職該工作後才發生,也就是有明確的時序性。
2.在從事工作中或之後會產生膝關節聯接處疼痛,關節活動受限(無法全蹲或完全伸直),甚至腫脤的情形。
3.經由理學檢查,或是磁振造影及關節鏡檢查證實為半月軟骨傷害者。
4.適當排除各種非職業性致病因素及其他病變。
輔助基準
1.相同工作內容(姿勢)的職工者,在工作中或之後也產生相同的疾病。
2.不再從事該工作內容,其疾病症狀可舒緩減輕或恢復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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