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無機鉛及其化合物所致的中毒 |
2 | 砷中毒 |
3 | 職業性起因引起的下背痛 |
4 | 職業性起因腕道症候群認定基準 |
5 | 有機溶劑引起的週邊神經疾病 |
6 | 汞中毒職業病 |
7 | 錳及其化合物中毒-中樞神經系統毒害 |
8 | 二硫化碳之職業病 |
9 | 丙烯醯胺(Acrylamide)中毒 |
10 | 職業性腰椎間盤突出症 |
11 | 一氯化碳中毒 |
12 | 氰化物中毒 |
13 | 正己烷中毒 |
14 | 有機燐化合物中毒 |
15 | 甲苯中毒 |
16 | 硫化氫中毒 |
17 | 四烷基鉛中毒 |
18 | 甲醇中毒 |
19 | 苯乙烯、二苯乙烯職業病 |
無機鉛及其化合物所致的中毒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暴露史。 (二)至少有與鉛危害相關的一個器官或系統受損之症候,如血液、神經、腎泌尿、生殖、消化、代謝、或循環系統等。 (三)生物監測有鉛負荷增加的證據,如血中鉛確實大於40μg /dl,或鉛動員試驗陽性。 (四)除鉛中毒外,無其它常見可能解釋的病因,或者鉛吸收之增加可使某相關之器官系統症狀惡化。 上述第二條如有症狀認定上之困難,則應提供至少二個器官系統之實驗室檢查證據異常方可認定。 砷中毒認定基準 無機砷之急慢性中毒,下列四個條件均符合者: (一)有職業性砷化合物之暴露史。 (二)至少出現下列急慢性砷中毒症狀之一,包括呼吸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造血系統、心臟血管系統及皮膚與腎臟之急慢性病變。 (三)生物監測有砷負荷異常增加之證據,且在48小時內未食海產類等富含砷的食物,例如尿砷排泄超過每天100微克,或動員試驗呈陽性。 (四)合理的排除其它可能造成上述之病因。 職業性起因引起的下背痛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須具有合格醫師確定診斷為下背痛者。 (二)引起下背痛之原因,不能由常見之非職業性因素所能解釋者(如癌症所導致之下背痛)。 (三)須符合下列所述職業性起因之其中一項者。 輔助基準 (一)經由下列具相關專科之醫師診斷者,包括神經科、骨科、復健科、職業醫學科等。 (二)各種進一步之臨床檢查:包括核磁共振影像,電腦斷層掃描,脊髓X光攝影,神經電學檢查,精神評估等均已大致排除非職業性原因。 職業性起因腕道症候群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於正中神經所支配的手掌區域出現感覺功能異常或疼痛、麻痺之自覺症狀,理學檢查出現Tinel’s sign或Phalen’s Test陽性,且經神經電學檢查確實證明有腕道症候群存在。 (二)能排除各種常見非職業性致病因素或腕部傷害。 (三)發病時間在開始具危害性作業或工作之後才發生。 (四)工作內容具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合理職業性相關暴露證據。 有機溶劑引起的週邊神經疾病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此暴露之證據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所提供,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證實有此特質之致病物質。 (二)臨床表徵和神經學檢查具有:(a)末端感覺異常或消失、(b)肌肉無力或萎縮、(c)肌腱反射降低或消失等符合末梢神經病變之現象。對臨床表徵之效度可疑之病例,則需作進一步的神經傳導速度檢查或神經切片檢查。 (三)除了此種有機溶劑外,合理的排除了其他可能的病因。 輔助基準 (一)如果能進一步作整個工廠員工的普查,假如在相同作業場所或相同作業內容之其他同事出現相同的症狀時,將有助於此病之判定。 (二)改善作業場所之環境,去除根本原因,配合長期追蹤病人和其他員工,假如不再發現此種病例,亦有助於確定此種疾病。 汞中毒職業病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具職業暴露史與疾病史,並具時序性。 (二)符合急慢性金屬汞、無機汞或有機汞中毒之臨床表徵,例如: 1.急性汞蒸氣中毒:以皮膚、口腔、眼睛及吸道接觸性刺激表現為主或蛋白尿、血尿等。 2.急性無機汞中毒:以腸胃症狀及腎功能異常為主。 3.急性有機汞中毒:以腸胃症狀及神經系統異常為主。 4.慢性汞中毒:常見中樞神經系統異常表現,其中以小腦功能異常為主。無機汞中毒常合併腎功能異常、蛋白尿等。 (三)有環境測定證實汞暴露超過容許濃度或生物偵測(血液、尿液、毛髮或指甲)證實汞濃度異常。 (四)沒有其他常見可以導致上述的臨床表徵之病因。 輔助基準 (一)暴露時間越久或濃度越高,其症狀越嚴重,離開暴露時作業環境改善或長期病情有改善現象。 (二)其他較特定之臨床表徵: 例如:慢性汞中毒,發現視野縮小、不自主運動、牙齦及晶體汞中毒徵象(包括:牙齦發炎、mercurial gum line, mercury lentis)。 (三)其他生物偵測指標或特殊神經學、腎臟學檢查:如尿液NAG(N-acetyl- glucosaminidase)在工作環境汞暴露增加時有上昇現象。 錳及其化合物中毒-中樞神經系統毒害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二)臨床表徵和神經學檢查具有錐體外徑之症狀和徵候: 1.步行障礙、特別轉身困難、倒退走路困難。 2.手腳和軀幹僵直 3.姿勢性反射消失或降低 4.手指和腳趾靈巧度降低 5.肌張力不全現象 (三)除了此種錳金屬中毒外,合理的排除了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一)生物監測資料 (二)空氣中濃度測量之記錄 (三)對整個工作場所進行作業環境調查,如果高危險區域之人員也出現 相同的症狀和徵候則有助於此疾病之判定。 (四)改善作業場所之環境,去除根本原因,長期追蹤病人和員工,假如 不再發生此病則對確定疾病也有幫助。 二硫化碳之職業病認定基準 A:急性二硫化碳之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証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作業環境中之二硫化碳濃度,或尿液中之TTCA(2-thio-thiazolidine-4-carboxylic acid)。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之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 急性液態二硫化碳造成的化學性灼傷。 急性二硫化碳蒸氣引起的局部皮膚和黏膜刺激。 急性二硫化碳蒸氣引起的毒腦症。 (四)大致排除其他病因。如無法排除時,二硫化碳至少為一有意義之共同致病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有其他工人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B:慢性二硫化碳之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証據,包括職業史,暴露物質之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作業環境中之二硫化碳濃度,或尿液中之TTCA(2-thio-thiazolidine-4-carboxylic acid)。 (二)暴露發生在疾病之前的時序性。 (三)確定的臨床診斷,包括 慢性毒腦症,包括巴金森氏症候群。 末梢神經病變。 腦神經病變,如視神經炎,聽神經障礙。 高血壓,膽固醇增高,動脈硬化,缺血性心臟血管疾病,腦血管病變,腎動脈血管病變,視網膜微動脈瘤等。 其他,如生殖,消化系統病變。 (四)大致排除其他病因。如無法排除時,二硫二碳至少為一有意義之共同致病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有其他工人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丙烯醯胺(Acrylamide)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確切的丙烯醯胺暴露證據,可由工作史、工作環境評估。 (二)身體檢查呈現異常症狀 1.急性症狀:包括眼睛、皮膚、呼吸道刺激及全身性症狀以及徵候如步伐不穩、譫妄、幻覺、言語遲緩、定向感消失、眼顫、意識模糊、肢端麻木,甚至死亡。 2.慢性症狀:包括接觸性皮膚炎及多發性神經病變。 (三)合理排除其他可能的致病因:包括中樞神經感染、皮膚疾病或氰化物中毒。 輔助基準 (一)有其他同樣工作環境暴露的工人發生類似症狀。 (二)在急性中毒期,小便檢查有thiocyanate或血清檢查有cyanide等上升情形。 (三)環境偵測濃度超過0.03mg/m3。 (四)肌電圖和誘發電位檢查支持多發性神經病變。 職業性腰椎間盤突出症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合乎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由病人之工作史和下背痛或神經根痛的發生時間來判斷是否因所從事之工作而發生或加重。症狀發生的時間可以由就醫記錄作為佐證之一。急性椎間盤突出或破裂(rupture)常常是在工作當中發生,且常造成突發性神經學症狀,在時序關係上的判斷較無爭議。從事搬舉重物、長時間坐姿及振動性工作等與椎間盤突出已有明確因果關係之職業者,除非有絕的證據證明是其他原因造成,否則應不排除這些工作的累積性傷害效應之可能。 (二)神經學檢查上有神經根病變的徵象:如肌腱反射消失或肌力減低(90%以上的HIDV有之)。 (三)經放射學檢查如脊髓攝影(myelography),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証實有椎間盤突出的現象。 (四)合理排除其他可能造成神經根病變的原因。 輔助基準 (一)在下背部有疼痛之現象。 (二)勞工於停止工作之暴露且休息後,下背痛或神經根痛可明顯改善。 (三)同一工作環境之其他工作人員亦有類似之下背痛或神經根痛的症狀。 一氯化碳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研究計畫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職業史、工作性質及環境,作業環境中之一氧化碳濃度。 (二)典型的急性臨床症狀包括頭昏、頭痛、噁心、嘔吐、氣促、全身無力、胸痛及昏迷不醒等,或智能減退、大小便失禁、局部神經缺損等延遲性神經病變。 (三)病人血中COHb〔一氧化碳血紅素〕的濃度或病人呼氣中的一氧化碳濃度異常升高(10-13)。 (四)腦部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檢查在基底核或大腦白質有典型的缺血表現(14)。 (五)大致排除其他鑑別診斷的病因如中風、癲癇、腦炎、急性精神症狀、譫妄、急性藥物中毒等常見之意識障礙,如無法排除時,一氧化碳至少為一有意義之共同致病因子。 輔助基準 如果對以上三條件之效度仍有存疑,輔助基準可用來支持此項診斷。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產生類似症狀。 (二)同樣的作業環境條件下採樣測得的一氧化碳濃度,足以產生病人類似的症狀,則可協助診斷。 氰化物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需有作業性暴露史和發生疾病之時序性 (二)理學檢查有下列數項者 1.呼吸深而急促。 2.全身:心跳加速、血壓下降、流汗和暈厥。 3.神經:意識不清、顫妄、抽搐、肌肉強直和昏迷。長期慢性中毒變化包括社交退縮,心智迷亂,巴金森症候群和肌張力不全。 4.皮膚:皮膚炎、紅疹、丘疹和水皰等。 5.急性暴露時,患者雖然無明顯臨床表徵,但也必須詳做理學檢查。 (三)動脈氧氣檢查有陰離子係增加的酸血症,併有靜脈血氧氣上升的變化。 (四)血液中和尿液中氰化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分析,如urine thiocyanate (五)合理排除其他引起上述症狀之相關疾病。 輔助基準 (一)空氣中氰化物濃度測定 如果能作工廠中作業環境定點或個人的空氣測定,則能對診斷有所幫助。 (二)以硝酸戊酯(amyl nitrite)給病患吸入,或給病人靜注亞硝酸鈉(sodium nitrite),如果病人能快速恢復,可對診斷有幫助。 (三)可檢測血漿或尿液中thiocyanate及其代謝產物濃度,但須先排除食物及抽煙的干擾,一般人血中氰化物濃度小於180ug/L。 正己烷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急性中毒: (一)在職業史或工作史中有急性暴露正己烷之事實。 (二)臨床的症狀及實驗室檢查結果與正己烷所產生的急性影響一致。 (三)須排除會引起類似正己烷作用的其他急性病因。 (四)在時序性上應符合暴露在前而發生病症在後之順序。 慢性中毒: (一)在職業史或工作史中有慢性暴露正己烷之事實。 (二)臨床的症狀及實驗室檢查結果與正己烷所產生的慢性影響一致。 (三)須排除會引起類似正己烷作用的其他慢性病因。 (四)在時序性上應符合暴露在前而發生病症在後之順序,同時應考慮潛伏期之合理性。 有機燐化合物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上的暴露史 (二)產生有機磷中毒之症狀 (三)相關之中毒症狀及職業暴露之時序性 (四)排除接觸氨基甲酸鹽、副交感神經藥物及毒蠅鹼(muscarine)之神經致幻型毒菇(hallucinogenic mushroom)之因素 輔助基準 (一)其他工作人員出現相似之症狀 (二)紅血球膽鹼及血漿膽鹼下降: 1.有基礎值時:紅血球膽鹼小於60%基準值,或血漿膽鹼小於50%基準值即應離開工作,當恢復到80%之後才能回去工作15,16。 2.無基礎值時:紅血球膽鹼比正常值下降20%,及血漿膽鹼比正常值下降30%,來診斷膽鹼的抑制8。或者紅血球膽鹼未下降至正常值之20%,及血漿膽鹼未下降至正常值之30%,但是工作者有臨床症狀,當其離開工作崗位後,症狀逐漸消失,兩種膽鹼逐漸上升。 (三)作業環境中有機磷濃度之空氣採樣超過容許濃度(尚未完全建立)。 (四)噴灑過後之植物殘餘有機磷採樣超過容許濃度(尚未完全建立)。 (五)工作人員衣物上之污染有機磷濃度殘餘超過容許濃度(尚未完全建立)。 (六)血液或尿液之有機磷濃度超過容許濃度(尚未完全建立)。 甲苯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急性甲苯中毒 主要基準 (一)眼睛或皮膚局部刺激症狀,中樞神經症狀,麻醉作用,肝傷害,腎傷害和心臟傷害,需具備客觀理學徵侯或異常實驗室數據。以上之傷害或症狀有一存在即可。 (二)具甲苯暴露證據及時序性。暴露證據需由環境測定,生物測定或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 (三)合理排除其他甲苯暴露以外的常見病因。若無法排除,甲苯至少為一有意義的致病或惡化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有其他工作人員有類似疾病或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工作環境後,症狀改善。 慢性甲苯中毒 主要基準 (一)由神經學檢查診斷為中樞神經傷害,實驗室數據或切片檢查證實有肝或腎傷害。以上之傷害或症狀有一存在即可。 (二)具甲苯暴露證據及時序性。長期暴露證據包括職業史,環境測定記錄生物測定記錄或物質安全資料表。 (三)合理排除其他甲苯暴露以外的常見病因。若無法排除,甲苯至少為一有意義的致病或惡化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有其他工作人員有類似疾病或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工作環境後,症狀改善。 硫化氫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需有職業性暴露史和發生疾病之時序性。 (二)理學檢查有下列二項或以上者 1.結膜炎或角膜病變 2.呼吸道刺激症狀如咽喉炎,氣管炎或肺炎 3.中樞神經症狀,高濃度下有意識不清,譫妄,躁動,抽搐,癲癇重積症狀,眼球震顫和昏迷,甚至死亡。低濃度下有頭昏、頭痛、噁心、嘔吐、注意力不集中、記憶力減退、視力模糊和情緒緊張。 4.動脈氧氣檢查有代謝性酸中毒或缺氧性變化,併有靜脈血氧氣上升的變化。 (三)排除其他引起上述症狀之相關疾病。 輔助基準 (一)作業場所硫化氫濃度大於可能中毒的濃度 (二)同一環境中有其他人有類似疾病 (三)血液中硫化血紅素之測定有增加現象 (四)病人離開員作業環境或現場後,症狀改善。 二氧化碳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比暴露之證據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所提供,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包括二氧化碳及氧氣濃度),且需查詢密閉空間工作史。 (二)急性中毒症狀─由輕微症狀如心跳,呼吸加快,運動不適,可惡化或噁心,流汗,昏迷,死亡。 (三)需排出其他原發性心臟及中樞系統疾病。 輔助基準 (一)相同作業場所或內容上其他同事出現相同症狀。 (二)改善作業場所環境,去除根本原因,不再有病例發生。 四烷基鉛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四烷基鉛的職業性暴露。 (二)有神經或精神症狀或病變,如四肢震顫、肌腱反射亢進、妄想幻覺,易怒、感覺異常、記憶障礙、意識錯亂、全身抽筋、腦水腫、昏迷。 (三)尿中鉛濃度大於150μg/L。 (四)排除其它可能解釋上述神經或精神病變的病因。 輔助基準 (一)輕度中毒可能延遲1至5天甚至14天才出現症狀,如頭痛、倦怠、失眠、惡夢、情緒不穩、躁動、活動反常、食慾不振、噁心、嘔吐、輕瀉。 (二)呈現血壓降低、體溫偏低、臉色蒼白。 (三)在急性暴露24小時內即出現中毒症狀可能是嚴重中毒,或是其它並存的有機溶劑引起。 甲醇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需具備客觀理學症候及實驗室數據記錄,急性甲醇暴露造成眼睛或皮膚局部刺激症狀,及頭暈、酩酊感、噁心、嘔吐等症狀,數小時後出現代謝性酸中毒,加上同時或隨後的眼睛(視力、視網膜及視乳突變化)及中樞神經(尤其是基底核病變)、肝、腎、胰和心臟等的毒性症狀。其中代謝性酸中毒,同時或接著發生之眼睛及中樞神經傷害,是急性甲醇暴露致毒之重要參考,若能加上甲醇存在體內之直接證據,診斷更無問題。至於慢性甲醇中毒,因症狀及其時序變化不似急性中毒之特異性,須由進一步之眼科學及神經學檢查,加上其他之暴露證據,予以診斷。(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33,34,35,36) (二)具甲醇暴露之事實與上述症狀之時序性。暴露之事實,則包括職業史、環境或生物測定、物質安全資料表等等證據。 (三)合理排除其他甲醇暴露以外的常見病因。若無法全然排除,甲醇至少是其中之較有意義的致病或惡化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有其他工作人員有類似疾病或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工作環境後,症狀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