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作業意外事件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異常氣壓職業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異常氣壓職業病之認定須先詳細詢問,並且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史,包括:潛水的種類、作業的深度和時間、潛水的次數及過去病史等。仔細追查工作史,檢查患者有無違反減壓規則,詢問有無在水中作劇烈運動或過重的工作,或者無其它影響得減壓症的潛在因素存在。 (二)具有下列健康傷害證據之一者 1.加壓期 (1)內耳氣壓傷害(Barotrauma):因加壓或減壓太快導致內耳之氣壓性傷害,病人含有長期的暈眩,平衡失常等症狀。 (2)高壓神經症狀:發生在超過450呎以上的飽和潛水。病人會有全身震顫,抽痙,神經失常等現象,如果不立即終止作業回到水面,則會造成長期的神經傷害及精神異常等。 2.恆壓期 (1)肺部的傷害:如果呼吸的氣體分壓增加,特別是氧氣會引起氧中毒,常會對潛水人員的肺部造成長期的水腫,纖維化等後遺症。 (2)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中毒對全身特別是腦中樞神經系統造成永久的傷害。 3.減壓期 減壓症包括第一型及第二型減壓症。若延誤減壓症及空氣栓塞症治療或早期處理不當,常會造成永久的傷害。 (1)減壓症後之中樞神經系統傷害:可導致運動,知覺或平衡等異常的後遺症。 (2)減壓不當造成異壓性的骨壞死。 4.任何期 任何期的傷害中以耳道的感染是潛水人員常遇到的問題。雖然它對生命沒有影響,但是若處理不當或仍繼續潛水惡化成慢性中耳炎。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業人員也有類似的症狀或疾病。 (二)工作環境明顯的異於尋常,而且可能會立即造成傷害。 (三)病患的過去病史或病發當時有其他明顯的致病因素,而可能會立即造成傷害。 (四)經由鑑別診斷能夠確定傷病是因異常氣壓作業所引起,而不是其他工作原因所導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