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規範

  • 實習時間依照本單位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若因業務或辦理活動需要,需於下班後或假日上班,則不在此限,且該時數另彈性調整計算。實習期間均須按規定之時間到班、下班,非有正當理由不可遲到早退;無故遲到或早退者,扣除實習時數1小時及實習總成績1分,超過1小時則以曠班半日計算並扣除實習總成績2分。
  • 請假須按照本單位規定辦理,請假時數(含事、病假)不得超過實習總時數之八分之一;事假應於實習前三日親自聯絡,向督導敘明請假事由並提供佐證資料;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完成請假手續,續日提供佐證資料;如遇颱風等天災,依據臺中市政府公告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規定辦理,另基於往返路途安全考量可由督導彈性准予休假;除颱風等天災假外,未完成之時數須依本單位規定,補足時數後始給予實習成績及實習時數證明(特殊情況經機構督導評估核可者不在此限)。
  • 實習期間服裝合宜、儀表端莊,進入病房區、門診區及辦理宣導活動時,需穿著白袍或志工背心並配戴識別證,另為落實醫院感染管制應配戴口罩及確實執行洗手。
  • 實習期間應於督導者之督導下進行所有的實習活動或記錄,執行任何宣導活動,均須經督導同意後始可進行,不得私自以本單位或本醫院名義從事各項活動。於宣導活動結束後確實盤點宣導品數量,負擔保管責任。
  • 實習期間及實習後,皆須遵守保密及社會工作倫理原則。欲查閱個案病歷、紀錄、通報表單或單位內部文件等資料,必事先徵得督導同意,所有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攜出本單位。
  • 欲借用本單位公用電腦或其他社工師辦公電腦時,須徵求督導同意且務必遵守電腦使用規則,勿使用電腦瀏覽非業務相關網頁、勿隨意下載不明資料,共同維護資訊網路安全,下班時須關閉電腦並將物品確實歸位。
  • 實習期間請勿擅自離開醫院、打瞌睡、陪班、會客、撥打私人電話、閱讀非實習內容相關書籍及處理非實習單位交辦之工作事宜等,另除個案紀錄外盡量勿在上班時間撰寫作業。
  • 應準時繳交規定之作業、報告,逾時不計分。
  • 實習學生應配合醫院與單位規定完成報到、請假及離院手續;實習期間應遵守醫院及本單位訓練規範並遵守督導指示,工作態度認真學習、盡力負責,如有未按規定從事實習(如作業未按時繳交、無故曠職或遲到早退等)、學習態度不佳、違反倫理、有損機構名譽或其他不適任情事等,並有具體之事證,經規勸仍無法改善者,機構得隨時終止實習,實習學生不得異議;如有故意或過失行為致機構、其人員或第三人遭受損害,概由實習學生及校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計劃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本院醫學教育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