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給付

一、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2)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3)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2.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2.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勞動部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二、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提前或延後請領期間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

※提前或延後請領後,減給和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2.老年一次金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5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平均月投保薪資×給付月數。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三、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應備下列書件:

 1.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明相關文件。

3.符合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4.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須另檢附載有轉投該保險日期及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之證明文件。

四、給付之核發

 1.一次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2.年金給付︰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又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應以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申請當月最後一日,則自申請之「次月」起按月發給;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本局會於次月底前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本局之日期為準。)

五、注意事項

1.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2.老年給付申請書「離職退保日期」欄請確實填寫,該日期應為被保險人從事工作最後1天的日期。

 3.被保險人已退保者,投保單位得免在老年給付申請書上蓋章。

 4.老年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5.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惟再受僱得依法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6.老年給付申請書可在本局及各地辦事處索取,或在本局網站下載列印使用。

 7.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按給付金額減給之年金,其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8.被保險人在原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加上其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之1規定由委託團體加保,或以個人為投保單位加保之年資合計滿25年時,得視為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請領老年給付。

 9.由本局代算勞保補償金及加註存檔之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時,本局應另函請原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其已領勞保補償金之法令依據,如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或「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規定發給補償金者,本局始得依法由老年給付中代扣原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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