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膽科相關之職業病

未分類
1有機溶劑引起之急性職業性肝傷害
2二甲基甲醯胺引起的職業疾病
3多氯聯苯或同類物中毒
4三氯乙烯中毒
5四氯乙烷中毒
6四氯化碳中毒
有機溶劑引起之急性職業性肝傷害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此暴露之證據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所提供,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等證實有此特質之致病物質。
(二)具有下列肝傷害證據之一者:
1.肝生檢之發現與該暴露之肝毒性物質或職業相符合。
2.(ALT)丙胺酸轉胺基昇高大於正常最高值兩倍。
(三)去除其他常見非職業引起肝傷害的原因。
輔助基準
(一)移除暴露原因後,ALT在一個月內下降一半以上,且不再昇高或波動者。
(二)若作業環境之暴露有肝毒性物質,其時量平均濃度在作業環境評估證實大於可能引起肝傷害之濃度者。
(三)在同一工作環境下之同仁亦有類似之肝傷害。  

二甲基甲醯胺引起的職業疾病之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
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等資料證實有二甲基甲醢胺的暴露,而肝的傷害在暴露後發生、或更加惡化。
(二)具有下列肝傷害證據之一者:
1.ALT(丙胺酸轉胺基酵素)之昇高大於正常上限值之兩倍以上。
2.肝臟生檢病理切片之發現與因該暴露之肝毒性物質影響相符合。
(三)合理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肝臟傷害的常見原因。
輔助基準
(一)移除二甲基甲醯胺暴露後,暴露勞工之血清ALT在一個月內下降一半以上,且不再昇高或波動。
(二)若作業環境中二甲基甲醯胺暴露濃度之時量平均濃度,經測定證實大於可能會引起肝臟傷害之濃度。
(三)在同一工作環境下之工作人員亦有類似之肝傷害,且經合理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肝臟傷害的常見原因。  回主選單 多氯聯苯或同類物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暴露史,其証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通識資料(MSDS),或
2.其它資料証實工作場所環境中有多氯聯苯之可能暴露
(二)必須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之症狀,或臨床表現等。
(三)有與多氯聯苯暴露相關之臨床疾病表現,包括皮膚、神經系統、肝功能、生殖系統或(若中毒者為女性)第二代的異常等。
(四)患者之血清中多氯聯苯濃度為2.7ppb以上。
(五)該患者之症狀或臨床表現可以合理地排除其他疾病所引起。
輔助基準
(一)若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若由工作場所之檢查資料顯示過高之空氣中或接觸表面多氯聯苯濃度亦為支持之證據。  回主選單 三氯乙烯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
可以由工作場所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工作記錄、化學品清單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等資料證實有三氯乙烯的暴露。
(二)具有下列臨床症狀之一者:
急性中毒─短期大量吸入引起中樞神經抑制作用,如頭暈、頭痛、疲倦、嗜睡、煩躁不安、注意力不集中、幻覺、嘔吐、視覺障礙、步態不穩、動作失調等;或有皮膚、眼睛及呼吸道刺激性症狀;或有神智混亂、心律不整、肝腎衰竭、昏迷、死亡等現象。
慢性中毒─經診斷有慢性中毒的表現,配合客觀理學檢查、實驗室檢查及神經檢查等小心的判斷。
(三)時序性:臨床症狀在暴露後發生、或更加惡化。
(四)合理排除三氯乙烯以外的可能致病原因。若無法排除,三氯乙烯至少是一有意義的致病或惡化因子。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之其他作業人員有類似症狀。  (二)移除三氯乙烯暴露後,暴露勞工之症狀改善;恢復工作時復發或惡化。 

四氯乙烷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呼吸道黏膜刺激、中樞神經症狀、肝臟危害等客觀理學徵候及實驗室異常數據。
(二)具暴露史及時序性,此暴露證據可為意外事件,環境測定、生物偵測或物質安全資料表。
(三)排除其他常見非四氯乙烷暴露所導致之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 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具類似疾病。 

四氯化碳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與時序性:可以由工廠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或其他資料(如生物監測資料或空氣中濃度分析記錄)證實有四氯化碳之暴露,四氯化碳暴露濃度之時量平均濃度,經測定證實大於可能會引起中毒之濃度者,且肝腎的傷害在暴露後發生,或更加惡化。
(二)具有下列肝腎傷害證據之一者:
血清ALT(GPT)之昇高大於正常上限值之兩倍以上(23);或腎機能異常;或肝臟或腎臟生檢病理之發現符合於四氯化碳對肝腎之毒害表現。
(三)合理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肝腎傷害的常見原因。
輔助基準
(一)移除四氯化碳暴露後,暴露勞工之血清ALT在1個月內下降一半以上,且不再昇高或波動。
(二)在同一工作環境下之同仁亦有類似之肝腎傷害,且經合理排除其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肝腎傷害的常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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