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肺病診斷準則

未分類
1職業性氣喘
2砷中毒認定基準
3石綿肺
4職業性矽肺症及煤礦工人塵肺症
5職業性過敏性肺炎
6刺激性氣體引起的呼吸系列傷害
7異氰酸脂類之職業性氣喘
8鈹及其化合物中毒
9職業性鉻中毒
10磷及磷化合物(Phosphorus)中毒
11五氧化二釩中毒
12雙氯甲基乙醚中毒
13甲醛中毒
14氨中毒
15硝酸中毒
16二氧化氮、三氧化氮及二氯化碳(光氣)中毒及其續發症職業病
17二氧化硫職業病
18肺結核職業病
19外因性過敏性肺泡炎及其併發症職業病
20除石棉外引起之氣管支氣管及肺惡性贅瘤職業病
21鹽酸、硝酸、硫酸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職業性氣喘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必須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氣喘或明顯惡化。

(二)醫學診斷上肺助能或相關試驗,證實有可逆性呼吸道阻塞

(三)有職業性作業環境暴露史,暴露於特定致敏原或其他可引起職業性氣喘之物質,其證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或

2.其它資料證實工作場所之暴露。

(四)合理地排除其他常見阻塞性之肺部疾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及非工作環境所引起之氣喘等。

輔助基準

(一)工作中之特定致敏原與氣喘發生之關係,可以由特定的氣管誘發試驗證實暴露與發病之關係;或最高流量測定器追蹤試驗,清楚證實其氣喘發作與工作暴露之時間相關性;或病人在工作當天之工作後比工作前有明顯之肺功能惡化(如FEV1,比原來的下降10%以上)。

(二)離開工作場所一段時間之後,肺功能有明顯之進步,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之可能性。

(三)若由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可能性。

(四)若由皮膚致敏測驗或證實病人對某特定工作環境中致敏原有敏感性則支持職業性氣喘之診斷。

砷中毒認定基準

無機砷之急慢性中毒,下列四個條件均符合者:

(一)有職業性砷化合物之暴露史。

(二)至少出現下列急慢性砷中毒症狀之一,包括呼吸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造血系統、心臟血管系統及皮膚與腎臟之急慢性病變。

(三)生物監測有砷負荷異常增加之證據,且在48小時內未食海產類等富含砷的食物,例如尿砷排泄超過每天100微克,或動員試驗呈陽性。

(四)合理的排除其它可能造成上述之病因。

石綿肺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職業暴露史。

(二)從暴露至發病有適當的潛伏期(5年以上)。

(三)醫學臨床診斷須符合下列証據至少三項〔31,54〕

1.胸腔X光依ILO-1980分類表現為“s”,“t”,“u”不規則陰影,分佈密度為1/1或1/1以。

2.肺功能呈局限性肺機能缺損,用力呼氣肺活量(FVC)為預測值的80%以下。

3.瀰散量(DLco)為預測值的80%以下。

4.兩側後背肺底出現吸氣末期或全吸氣期囉音,而且令病人咳嗽後該囉音仍不會
消失。

(四)合理的排除其他常見非石綿引起的病因。

輔助基準

(一)胸腔電腦斷層檢查。

(二)鎵同位素掃描(gallium scan)

(三)支氣管肺泡沖洗術。

(四)肺活體切片病理檢查。

(五)作業環境空氣中石綿濃度測定記錄。

職業性矽肺症及煤礦工人塵肺症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性暴露於可吸入矽塵或煤塵的確史。

(二)胸部X光依國際勞工聯盟1980年分類第一型以上。

(三)合理的排除了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活體或解剖的肺切片病理檢查。

職業性過敏性肺炎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職業上有暴露於發黴乾草、動物產品、化學藥品以及其它可能致病的吸入性
顆粒的確史。

(二)臨床症狀、理學檢查,肺功能以及放射線學檢查皆符合間質性肺病變。

(三)合理的排除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一)患者血清中,證明出相對應的抗體(沈澱素)存在。

(二)可利用肺組織生檢切片以及支氣管肺泡灌洗術來作輔助診斷。

(三)若病患再暴露於疑似過敏原後又發生類似症狀,亦有助於建立診斷。

刺激性氣體引起的呼吸系列傷害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暴露史,其證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通識資料(MSDS),或

2.其它資料證實工作場所有使用某特定刺激性氣體,且有證據證實該患者有暴露於此氣體。
(二)暴露之發生與疾病症狀之發生符合時序性的原則,即暴露發生於疾病症狀之
前,且急性症狀之發生在暴露發生之後不超過24小時。
(三)醫學診斷上臨床症狀、物理檢查、肺功能檢查、與放射線影像斷等證實與
以下疾病的證據相符:

1.急性呼吸道疾病如:
肺水腫成人呼吸窘迫症候群
化學性肺炎
急性氣管炎
支氣管痙攣
咽喉水腫
鼻腔黏膜傷害

2.慢性持續性呼吸道疾病如:
反應性呼吸道功能不良症候群
支氣管擴張症
支氣管炎
纖維性細小支氣管閉塞
肺氣腫

(四)合理的排除其他肺部之疾病。


輔助基準

(一)若在同場所的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若由工作場所之檢查資料或空氣採樣顯示過高之特定之刺激性氣體濃度亦為支持之證據。

異氰酸脂類之職業性氣喘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氣喘症狀或明顯惡化。

(二)肺功能或相關試驗,證實有可逆性呼吸道阻塞。

(三)氣喘症狀與工作中異氰酸酯類暴露有關。其證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2.其他資料證實工作場所之暴露。

(四)合理地排除其他常見阻塞性之肺部疾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及非工作環境所引起之氣喘等。


輔助基準

(一)工作中之異氰酸酯類與氣喘發生之關係,可以由尖峰呼氣流速計系列追蹤試驗,清楚證實其氣喘發作與工作暴露之時間相關性;或病人在工作當天之工作後比工作前有明顯之肺功能惡化(如FEV1比原來的下降20%以上)。

(二)離開工作場所一段時間之後,肺功能有明顯之進步。

(三)若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職業性氣喘之診斷可能性。

(四)工作現場空氣採樣測定發現異氰酸酯類濃度超過0.005ppm。

(五)利用異氰酸酯類進行氣管誘發試驗,證實暴露與發病之關係。但此試驗可能誘發無防禦性休克(Anaphylactic shock),進行時要十分小心。

鈹及其化合物中毒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暴露史。

(二)符合下列條件任一項:

1.呼吸系統症狀或徵候。

2.胸部X光片呈現瀰漫性肺變化或間質性肺纖維化。

3.肺功能呈現侷限性或阻塞性通氣障礙,DLco下降,運動試驗時氣體交換功能下降。

(三)血液或支氣管肺泡沖洗液之鈹剝激淋巴球增生試驗陽性。

(四)肺切片檢查吻合鈹肺症之變化,如肉芽腫形成及單核球浸潤而排除其他可能疾病者。

輔助基準

同一工作場所,有其他工人具類似症狀。

職業性鉻中毒的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鉻化合物之暴露,其證據可由工作暴露史加上,下列任一點取得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2.其他資料證實工作場所之暴露。

3.生物偵測24小時尿中鉻超過40ug/L。

(二)下列任一臨床症狀,包括 :

1.急性鉻中毒

(1)吸入鉻酸霧滴引起上呼吸道刺激。

(2)吞食鉻引起腸胃出血、腎衰竭及肝臟壞死。

(3)皮膚接觸引起刺激性或過敏性皮膚炎。

2.慢性鉻中毒

(1)肺癌、鼻癌。

(2)皮膚潰瘍。

(3)鼻中膈潰瘍或穿孔。

(三)合理的排除其他可能造成上述病狀之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場所他工人具類似症狀。

(二)病人離開原作業環境後,症狀改善。

(三)慢性咽喉炎、鼻炎或支氣管炎。

磷及磷化合物(Phosphorus)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A:磷中毒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具磷暴露史及時序性,環境偵測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證實磷暴露。

(二)下頜骨壞死、皮膚灼傷、呼吸道刺激肺水腫、肝、腎傷害、貧血及中樞神經
病變,需具備客觀理學檢查或異常之實驗室檢查。

(三)合理排除其他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疾病。

(二)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B:磷化氫中毒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具磷化氫暴露史及時序性。

(二)呼吸道症狀、頭痛、頭暈、腸胃道不適、神經症狀及肺水腫等症狀,需具備
客觀理學檢查或異常之實驗室檢查。

(三)合理排除其他致病原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他工作者也具類似疾病。

(二)改善原作業環境後,不再有新病人發生。

五氧化二釩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作業環境之暴露史和時序性:可以由病人之工作史、過去病史、現在病史及作業環境空氣濃度資料証實有五氧二釩的暴露,而臨床症狀在暴露後發生或更加惡化。

(二)臨床上有呼吸道、眼睛或皮膚黏膜刺激的症狀。除此之外,有些病人可能另有氣喘、過敏性皮膚炎及阻塞性肺病。

(三)合理排除其他職業因素或非職業因素引起的臨床症狀。


輔助基準

(一)離開作業環境或有效改善作業環境中粉塵濃度後症狀即改善或消除。

(二)在作業環境中五氧化二釩暴露濃度之時量平均濃度超過容許暴露標準
(PEL,0.5mg/m3)。

(三)在同一工作環境中之其他勞工亦有類似之臨床症狀,且經合理排除其他職業
或非職業因素所引起的臨床症狀。

(四)血液中或尿液中釩濃度超過正常可接受範圍。

雙氯甲基乙醚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有職業性BCME作業環境暴露史,其証據可由

1.工作場所物質安全通識資料(MSDS),或

2.其它資料証實工作場所有BCME之暴露

(二)必須在特定工作開始之後才發生肺癌,並須有醫學上認為恰當的潛伏期,即自開始暴露至癌症之診斷至少為五年。

(三)醫學診斷上經病理切片檢查確認患者罹患小細胞癌。

(四)合理排除其他病因所引起的肺癌。

輔助基準

(一)若工作同事有類似疾病發生則加強其可能性。

(二)若由工作場所之現在或過去的檢查資料顯示過高之BCME空氣濃度亦為支持之證據。

甲醛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工作環境相關記錄或空氣採樣結果證實工作環境中確實有甲醛的存在。

(二)臨床上出現與甲醛暴露有關的疾病如刺激性皮膚炎、過敏性皮膚炎、氣喘。

(三)甲醛暴露的發生與所引發的毒性症狀之間符合時序性原則。

(四)合理的排除工作環境中其他化學物質或其他身體疾病的可能性。


輔助基準

(一)同樣工作場合其他工作人員也出現相同症狀。

(二)改善工作環境後作業人員的臨床症狀也獲得改善。

(三)過敏性皮膚炎的福馬林皮膚貼膚試驗或過敏性氣喘的低濃度甲醛氣管誘發試驗呈陽性反應。

氨中毒之認定基準
 
(一)急性傷害

1.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意外事件的描述,所牽涉到的物質,必要時(如可能)進行外洩物質的定性或定量的測定。

2.符合疾病發生在暴露之後的時序性。

3.確定的臨床診斷,並符合氨中毒的表徵。
眼睛:角膜刺激、急性青光眼、眼球深層組織傷害
皮膚刺激、皮膚灼傷
喉炎
氣管炎/支氣管炎、合併或不合併阻塞
小支氣管炎
支氣管肺炎
急性肺水腫

4.排除其他疾病:如無法排除,氨至少為一有意義的共同致
病因子。

(二)慢性後遺症
 
確定的暴露證據,包括之前意外事件的描述,所牽涉到的物質;事件當時對外洩物質的測定紀錄等。
符合疾病發生在暴露之後的時序性,最長潛伏期不超過九年。
在急性傷害和慢性後遺症之間,目標器官(如呼吸道,眼睛,皮膚)必須未完全復原,也就是仍存在所謂橋樑症狀(bridging symptoms and signs)。
確定的臨床診斷,並符合氨中毒後慢性後遺症的表徵。
支氣管的擴張
支氣管的痙攣和氣喘
慢性阻塞性肺病
Bronchiolitis obliterans
慢性間質性肺病和限制性換氣障礙

5. 排除其他疾病:如無法排除,氨至少為一有意義的共同致病因子。
 
硝酸中毒之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一)確定的暴露證據,包含職業工作史、物質安全資料表、作業環境空氣採樣分析結果、該物質的分析結果。

(二)暴露後才有病症發生的時序性。

(三)臨床診斷

1.溶液造成的皮膚、黏膜、眼睛的化學性灼傷。

2.蒸氣造成的皮膚、黏膜、眼睛、呼吸道的刺激。

3.吸入蒸氣造成的肺水腫、化學性肺炎,變性血紅素血症。

(四)排除其它可能因素。


輔助基準

(一)同一工作環境其它員工有類似症狀。

(二)離開該工作環境後症狀減輕或改善。

(三)把工作環境適度改善後,症狀消失或減輕。
 
二氧化氮、三氧化氮及二氯化碳(光氣)中毒及其續發症職業病診斷

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有職業暴露史。

確定的證據包括所從事的行業是否相關,以及作業環境的監測記錄等。

2.疾病症狀之發生與職業的暴露符合時序性的原則。

3.臨床上的醫學診斷證據與二氧化氮及三氧化氮等氮氧化物或二氯化碳所造成的疾病症狀相符。

4.合理的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

其他可能造成類似的症狀包括有氨氣或氯氣等刺淚性氣體的暴露等,應注意加以排除。


輔助基準

1.在病例發生的工作場所已有其他相同或類似的傷害或疾病被報告。

2.工作場所的監測或採樣資料顯示有二氧化氮及三氧化氮等氮氧化物或光氣濃度過高的情形,或是有外洩的災害報告。

3.病人離開工作場所後症狀改善。

需注意的是,勞工在離開氮氧化物或光氣的環境後,呼吸道的症狀可以暫時改善,但肺水腫等肺部的症狀可能於數小時之後才出現。

二氧化硫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有職業暴露史。

確定的證據包括所從事的行業是否相關,是否有使用二氧化硫,或製程中是否會產生二氧化硫及其反應衍生產物,以及作業環境的監測記錄等。

2.疾病症狀之發生與職業的暴露符合時序性的原則。

即疾病症狀的發生職業的暴露之後,如為急性暴露,疾病症狀應在職業暴露時或數小時內即會發生,視暴露的劑量大小而定。

3.臨床上的醫學診斷證據與二氧化硫所造成的疾病症狀相符。

4.合理的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

其他可能造成類似的症狀還包括有如氨氣或氯氣等刺激性氣體的暴露,另外由於二氧化硫也是一般環境空氣污染的主要成分,因此非職業性暴露所造成的影響,也應注意加以排除。


輔助基準

1.在病例發生的工作場所已有其他相同或類似的傷害或疾病被報告。

2.工作場所的監測或採樣資料顯示有二氧化硫或其反應衍生產物濃度過高的情形,或是有外洩的災害報告。

3.病人離開工作場所後症狀改善。

但是肺水腫等肺部的症狀可能於數小時之後才出現。 

 
肺結核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職業上有暴露於開放性肺結核病患、結核菌實驗室、受感染的露長類或家畜的暴露史。

2.臨床症狀、理學檢查、酸性快速染色、分枝桿菌培養符合結核菌感染。

3.因果關係符合時序性及感染的潛伏期。


輔助基準

1.單位其他人也有感染或發病。

2.患者胸部X光見到上肺葉浸潤及開洞台單獨孤立的肺結節或擴散性的肺泡泀潤。

3.PPD皮膚試驗呈陽性或由陰轉陽可作為輔助診斷

4.PCR對於含菌量少的檢體做測定,有助於建立診斷。


外因性過敏性肺泡炎及其併發症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職業上有暴露於發黴乾草、動物毛屑及排泄物、化學藥品及其他可能致病的吸入性顆粒的暴露史。

2.臨床症狀、理學檢查、實驗室檢查、肺功能檢查、胸部X光檢查HRCT、以及吸入激發試驗皆符合過敏性肺炎。

3.其因果關係符合時序性。

4.合理排除其他原因。


輔助基準

1.患者血清有相對應的抗體(沉澱素)存在。

2.支氣管肺泡灌洗術及肺組織生體切片作輔助診斷。
 
3.離開疑似過敏原後症狀即減輕或消失。
 
除石棉外引起之氣管支氣管及肺惡性贅瘤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職業上有暴露於氡氣、氯甲基醚類、多環芳香經類、六價銘化合物、鎳可溶性化合物、無機砷、芥子氣的暴露史。

2.臨床症狀、理學檢查、肺組織生體切片及胸部X光檢查皆證實氣管支氣管或肺部惡性贅瘤。

3.因果關係符合時序性,考量職業性肺癌發生的潛伏期。

4.合理排除其他原因,如抽煙;如無法排除,職業暴露至少為一有意義的期同致病因子。


輔助基準

1.胸部電腦斷層檢查。

2.痰液細胞檢查診斷、支氣管肺泡灌洗術作輔助診斷。

3.試探性胸廓切開術是任何檢查皆未能確定診斷才做。

鹽酸、硝酸、硫酸職業病診斷認定基準


主要基準

1.有職業暴露史。

確定的證據包括從事的行業是否相關,是否有使用鹽酸、硝酸及酸等物質。

2.疾病症狀之發生與職業暴露符合時序性的原則。

3.臨床上的醫學診斷證據與鹽酸、硝酸及硫等物質所造成的疾病症狀相符。

4.合理的排除其他刺激性化學物質造成傷害的可能。


輔助基準

1.在病例發生的工作場所已有其他相同或類似的傷害或疾病被報告。
 
2.病人離開工作場所後症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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