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異義複檢與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
Q.如果鑑定結果讓我不滿意,該怎麼辦? 或者領到新手冊後,身心狀況又發生變化,
我該怎麼做?
A.1.如果您對於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通知書隔天起的30天內,以書面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此項申請需要自行負擔40%的作業費用,若確認之前的鑑定與需求評估有問題,則退還費用。
2.如果在下次重新鑑定期限前超過3個月,身心狀況發生變化,可以檢附近3個月內的與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書,提前至戶籍所在區公所辦理「自行申請重新鑑定」哦。(例如: 殘障證明右下角重新鑑定日期為7月31日到期,應為5月初可至公所領取鑑定表,若於5月前至公所領取鑑定表,則須檢附近3個月內的與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書)。
二、身心障礙流程
Q: 請問申請身心障礙流程為何 ?
A: 由於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乃是以團隊鑑定的方式進行,本院因此設有身心障礙功能評估室(汝川大樓 229診),於醫師完成障礙類別鑑定後,另由評估室專業人員進行第二階段之功能評估,以縮短鑑定所需時間,給予患者最好的服務品質。目前現行鑑定流程說明如以下簡圖所示:
三. 準備用物
Q: 請問我的殘障證明要到期了,該準備什麼東西去申請呢?
A: 麻煩請準備舊的殘障證明或手冊,照片3張,申請人及代辦人的身分證及印章,若未滿6歲兒童請準備戶口名簿。
四、居家鑑定
Q: 請問我們家病患行動不方便,來一趟醫院很不方便,還要將病人抱下樓還要 請特殊專車接送,那有沒有居家鑑定? 該如何申請 ?
A: 若患者屬於1.全癱無法下床、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3.長期重度昏迷或有其他特殊困難而無法到醫院接受身心障礙鑑定者,可向當地區公所申請鑑定表時一起說明申請居家鑑定及填寫“居家鑑定申請書”,並向醫院申請相關疾病病歷摘要後,將資料備妥並自行寄送資料到當地衛生局審核,若符合資格衛生局會寄送公文委任住家附近可鑑定資格醫院指派醫護人員到申請人居住地進行相關鑑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