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學術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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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具研究性質、擬用於投稿,或內容可能辨識個人身分,建議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書。依衛生署於 2012年7月5日醫字第10100265098號公告,其屬於簡易審查範圍,應送IRB進行簡易審查。請使用電子審查系統進行申請。
依《人體研究法》第4條定義:「人體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 依此定義,健保資料庫、TriNetX 等資料庫之研究,雖經去識別處理,仍符合第4條所稱之人體研究,即應依第5條規定,須經IRB審查核准後始得執行。
● 至於係採一般審查、簡易審查或免予審查,由IRB權責判定,以保護受試者、機構與研究團隊。
● 為避免計畫主持人投稿遭拒或違反前述人體研究法規範,且為確保本體系權益與避免風險,計畫主持人不得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免審,悉依IRB判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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