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倫理委員會

學術倫理規範

組織章程

一、目的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積極維護學術倫理、增進本院之學術誠信與倫理素養,並公正處理本院學術倫理案件,特設置學術倫理委員會。

二、範圍

所有參與成員(包含常任委員或列席成員等)皆受本組織章程規範。

、說明

(一)任務

  1. 統籌本院學術倫理相關政策與規範。
  2. 受理及審議本院學術倫理案件。
  3. 進行本院學術倫理推動成效檢討。
  4. 其他相關事項。

(二)組織:本會設置主任委員1人由總院醫學研究部副院長擔任,並設委員7至11人,執行秘書2人,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報請總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1年,並得續聘之。

(三)職責(職權)

  1. 主任委員
  • 定期/臨時召開學術倫理委員會會議。
  • 督導會議決議之執行情形。
  • 提名本會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秘書名單,呈送總院院長任命之。
  • 適時修正本會之組織章程。
  1. 委員
  • 參加學術倫理委員會會議。
  • 審議學術倫理案件。
  1. 執行秘書
  • 定期安排會議、整理會議議程、開會通知及撰寫會議紀錄
  • 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相關事宜。
  • 執行主任委員交辦之本會業務。
  • 追蹤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四)會期:本會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迴避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於審議案件應行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前項出席人數。

(五)本會處理有關本院學術倫理案件,系依本院「學術倫理規範暨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辦法」辦理。

(六)實施及修訂

本辦法經總院主管會議通過後,並經董事會議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術倫理諮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