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出院後需持續照顧之病人,包括留置管路之病人、居家呼吸照護病人、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居家護理需求病人。

◎收案條件如下:

♦居家呼吸照護病人需具備呼吸器使用重大傷病卡。

♦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或病人完全無法活動,不能進行任何自我照顧,完全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病人之巴氏量表(Barthel’s Score)達60分以下者。

♦病人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照護項目需要服務者,如留置鼻胃管、氣切管、導尿管、壓瘡傷口等。

♦病人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療與護理措施者。

♦病人居住於台中市(中區、東區、西區、南區、北區、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以及烏日區、大里區、太平區、霧峰區、大雅區、大肚區、潭子區),來回車程不超過2小時距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