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2.15 收費變更

112年1月5日受試者保護中心暨臨床試驗管理小組會議暨112年2月7日總院主管會議修正如下:
一、新制費用於民國1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試驗廠商登入臨床合約審查系統為基準,112年3月1日送出案件採新制收費,112年2月28日<含>送出案件採舊制收費)。
二、新制收費如下:
(一)行政管理費收費方式(列入總費用不包含PI及SC人事費用),依照醫院實際收入分級如下:
醫院總收入100萬(含)以下收取15%。
醫院總收入超過100萬~200萬以下收取14%。
醫院總收入超過200萬以上收取13%。
(二)行政管理費下限維持不變:
國內試驗管理費基本下限費用:新台幣叁萬元。
跨國試驗管理費基本下限費用:新台幣伍萬元。
(備註:①取消臨床試驗執行費、開辦費(起始費)、印花稅。②執行中舊案不回溯)
三、契約審查費(臨床四方合約書):
(一)制式主約(或個案)、副約、與變更案(條文),費用皆為新台幣叁萬元。
(二)採用醫院範本(不做修改)及微幅變更(含執行期間、效期、人員、經費等),費用皆為新台幣伍仟元。
四、藥品臨床試驗合約送審流程過往需附「給藥流程說明」及「新制收費表」;廢止「新制收費表」並更新「給藥流程說明」更名為「給藥流程表」,同步合併臨床試驗藥品管理費,試驗廠商申請合約送審文件僅附「給藥流程表」。

(更新文件表單)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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