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肝膽外科】肝臟移植於肝癌病患的角色

文/外傷科丁麗娟 個管師、 肝膽外科 李祥麟 主任

肝臟移植是近三十年來醫學上最大突破之一。以治療非肝癌所致的末期肝病而言,長期存活率、生活品質、重返工作崗位率或節省長期醫療支出,肝臟移植已被證實是唯一有效之治療方法。

肝臟移植適用於不可逆的進行性肝病,且無其他方法可以有效治療。在台灣最常見的適應症,成人是B型肝炎引起的肝硬化;兒童則是膽道閉鎖症。適應症細分如下:

一、極期慢性肝病:

甲、肝實質肝病

  1. 壞死後肝硬化(病毒性、藥物引起)
  2. 酒精性肝硬化
  3. 自體免疫肝病
  4. 隱因性肝硬化
  5. 新生兒肝炎及其他肝病(先天性肝纖維化等)

乙、膽汁鬱滯性肝病

  1. 膽道閉瑣症及其他肝病(Alagille氏症候群、Byler氏病等)
  2. 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
  3. 硬化性膽管炎

丙、肝血管疾病

  1. Budd-Chiari 症候群
  2. 靜脈阻塞疾病(veno-occlusive disease)

二、 猛暴性肝衰竭

  1. 病毒肝炎
  2. 藥物引起(如halothane, sulphonamides等)
  3. 代謝性肝病(如Wilson氏病,Reyes氏症候群等)

三、 遺傳性代謝肝病

  1. 肝醣貯積症
  2. α1-抗胰蛋白脢缺乏症
  3. Wilson氏病
  4. 其他(tyrosinemia等)

四、 肝臟惡性腫瘤

  1. 肝癌(肝硬化並不等於肝癌)
  2. 膽管癌
  3. 肝肉瘤

五、 再移植

六、 其他

  1. 肝內結石
  2. 多囊性肝病、Caroli氏病等

      由於手術侵襲性高,肝癌復發率亦高,移植在最初並非肝癌的標準治療。過去,若病患無法接受手術切除或射頻燒融等治療的話,往往就是墜入絕望深淵。然而,隨著移植醫學的進步,義大利國家癌症研究中心,1996年在新英格蘭醫學雜誌上,發表著名的米蘭準則(Milan Criteria)後,肝臟移植成為肝癌的標準治療之一。目前肝癌病患,接受肝臟移植的5年存活率均達70%以上,不遜於因良性疾病而接受移植的成績。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能有此成效:(1)在影像學上,不能有血管侵犯。(2)接受腦死捐肝者,若只有單顆肝癌,須小於5公分;若為多發性肝癌,則不可多於三顆,其中最大顆之直徑不大於3公分(Milan Criteria)。(3)接受親屬活體捐肝者,若只有單顆肝癌,須小於6.5公分;若為多發性肝癌,則不可多於三顆,其中最大顆之直徑不大於4.5公分且三顆肝癌直徑總合不可大於8公分(UCSF criteria,美國舊金山大學準則)。也是我國健保署所採用的審核標準。因此,許多肝癌患者受惠於肝臟移植。

另外,針對肝癌降期治療是指若腫瘤超過移植的標準,則先以肝動脈栓塞、射頻燒融,甚至切除術來進行肝癌治療,設法先降低肝癌期別。經治療一段時間後再評估腫瘤分期,如符合標準,仍可進行移植手術。在米蘭標準下經降期治療再接受移植的病患,五年存活率最高可達90%,不亞於非降期患者。

目前移植標準的缺點,以腫瘤大小和數目來評估,無法完全反應肝癌的腫瘤,例如目前無參考胎兒蛋白(AFP)指數的高低。所以陸續多項標準被提出,也需要更多研究來發現新的肝癌標記,選擇適當的病患接受肝臟移植。

對於肝臟切除和移植治療肝癌的比較來說,肝切除治療費用相對低、安全、且死亡率低,缺點是復發率高,無法同時治療慢性肝病和肝硬化。肝臟移植的優點是復發率低,可同時治療肝硬化及肝癌,但費用較昂貴,技術門檻要求相對高,且捐贈來源有限。所以若肝功能許可仍以手術切除為第一優先考慮,術後的病理報告也可做為日後治療或移植的參考。

目前,在肝切除手術及其它肝癌治療的進步下,已大幅改善肝癌的存活率和存活時間。肝臟移植提供小型肝癌同時治療腫瘤及慢性肝病的機會。相信未來加上肝癌標記的發展和標靶治療的進步,能提供更全面性的治療。筆者除了希望國內器官捐贈的觀念能更提昇外,亦必須指出,在與時間賽跑的等待過程中,經過嚴密的評估,病患之配偶或五等內血、姻親,可以捐出部份的肝臟來拯救至愛。當然活體肝臟移植,必須在確保捐贈者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而受贈者在術後,必須終身服用抗排斥藥,也得面對可能發生的大大小小併發症及復發的可能性。對病患、家屬及醫療團隊而言,都是不簡單的事。然而,在肝臟移植成為例行手術且具有良好療效的今天,我們應該以更積極的態度來面對眼前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