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 醫療院所於辦理各類健康檢查時,如包括愛滋病毒檢驗,其檢查結果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不得任意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及人員,以保障民眾就學、就醫、就業權益及個人隱私,而對於陽性個案,亦應依法進行通報。違反者,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檢驗,是否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
是。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5條第4項規定:「醫事人員除因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故醫事人員進行愛滋病毒篩檢時,應需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才能抽血檢驗。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知道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但隱瞞他人且與其進行危險性行為,是否違法?
是。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公司負責人可否於新進或一般員工之體檢項目中,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及11條規定,勞工應接受之健康檢查項目,未包含愛滋病毒檢查。如雇主或醫事機構欲增列愛滋病毒檢查項目,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方可進行,並由醫事人員提供篩檢前後諮詢,且醫療機構只能將檢查結果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學校或其他相關單位或人員,另,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繳交愛滋病毒檢驗報告,以保障民眾權益及隱私。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什麼情況下,醫事人員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進行愛滋病毒檢驗?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當有捐血、器官移植等情形時,醫事人員不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均應事先實施愛滋病毒檢驗。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